為加強市區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市區道路交通實際,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從2011年1月22日起,在原有“四縱四橫”限制摩托車、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和未注冊登記電動自行車通行路段的基礎上,延伸以下16條路段和7座大橋限制摩托車、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和未注冊登記電動自行車通行。現通告如下:
一、往東延伸限制通行路段3條:塔頭路(西起東大路六一路口,東至連江北路塔頭路口),福新路(西起五一北路福新西路口,東至連江北路福新中路口),福馬路(西起古田路六一路口,東至連江中路福馬路口)。
二、往南延伸限制通行路段7條:連江中路(北起國貨東路連江中路口,南至江濱中大道連江中路口);六一路(北起六一路古田路口,南至上三路六一南路口);八一七路(北起八一七古田路口,南至江濱中大道八一七南路口);白馬路(北起白馬路烏山路口,南至江濱西大道白馬南路口);西二環南路(北起工業路西二環南路口,南至江濱西大道西二環南路口);國貨路(東起連江中路國貨東路口,西至八一七中路國貨西路口);工業路(東起八一七中路國貨西路口,西至楊橋西路工業路口)。
三、往西延伸限制通行路段3條:楊橋路(東起楊橋路白馬路口,西至洪山大橋楊橋西路口);烏山路(東起古田路八一七路口,西至江濱西大道烏山路口);上浦路(東起工業路上浦路口,西至江濱西大道上浦路口)。
四、往北延伸限制通行路段3條:銅盤路(南起華林路北大路口,北至北環西路銅盤路口),福飛南路(南起銅盤路福飛南路口,北至北環中路福飛南路口),華林路(南起華林路六一路口,北至北環中路華林路口)。
五、限制通行大橋7座:洪山大橋、金山大橋(含引橋)、尤溪洲大橋(含引橋)、三縣洲大橋(含引橋)、解放大橋、閩江大橋、鰲峰大橋。
六、通行規定
(一)在以上限行路段和大橋(含引橋)允許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通行。
(二)在以上限行路段和大橋(含引橋)與非限行道路相交的路口,允許摩托車、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和未注冊登記電動自行車橫穿。
(三)除執行公務的警用摩托車外,違反上述規定在限行路段和大橋(含引橋)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管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在本通告所稱“摩托車”指二、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10年12月9日
限行措施及步驟
限行措施實施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采取先教育勸導,后查糾處罰的措施,以加強管理取得實效。
(一)輿論宣傳階段(2010年12月中旬至1月下旬),由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延伸“限摩限超電”路段的通告及工作措施;在限行路段路口設置限行交通標志牌。
(二)教育勸導階段(2011年1月下旬至2月底),對闖禁行的摩托車、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和未注冊登記電動車開展教育勸導,不罰款,不扣車,引導市民遵守限行規定,促進限行措施的順利實施。
(三)嚴查嚴管階段(2011年3月1日起),公安機關將全警動員,在限行區域道路嚴密設點布警巡查,強化管理。超標準電動自行車闖禁行,罰款50元;未攜帶合法來歷證明的,予以扣車審查。摩托車闖禁行,罰款150元,扣3分。
超標準電動自行車
回購優惠政策
1.政府財政補貼。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參加回購,市財政給每輛超標準電動自行車補貼,標準為回購價的20%。
2.公交年卡五折優惠。市財政撥出專款,凡參加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回購的個人,享受購買公交年卡五折優惠。
超標準電動自行車
近年事故多發
交巡警支隊統計表明,2007年至2009年,全市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起數分別為191、244、319起;死亡人數分別為12、16、44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發生事故355起,死亡38人。
國內城市普遍限制
超標準電動自行車通行
目前,國內大、中城市普遍采取限制、淘汰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措施。廣州2006年發布《對電動自行車和其他安裝有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不予登記、不準上道路行駛的通告》,規定在廣州市行政區內不準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珠海對電動自行車不予注冊登記,禁止在市區道路行駛。上海對符合《上海市二輪非機動車產品上牌備案登記表》的電動自行車,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備案后予以上牌。南昌規定,2008年4月1日后購買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市區道路行駛。
淘汰超標準電動自行車
勢在必行
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法律屬性,導致超標準電動自行車路權無法明確,存在許多管理缺位。主要表現為:
1.標準管理缺位。國標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重量不超過40公斤,具有電動、腳踏功能,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福州電動車多超出此標準。
2.安全措施缺位。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具備摩托車功能,卻沒有定期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技能培訓及交通法規教育等安全防范措施。導致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系數低,交通事故多。
3.執法依據缺位。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超標準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作出規定,導致對超標準電動自行車執法沒有法律依據,造成管理真空,交通違法泛濫。
4.事故處理缺位。具有摩托車功能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現行法律沒有規定要實行強制保險,發生交通事故損失賠償糾紛突出。且因無牌無證,事故后逃逸偵破難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