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四輪摩托車品類
低速電動車應該以哪種品類規則來管理?做一番排除法后,答案不言自明。
中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明確了機動車分汽車、低速汽車(原農用運輸車)、摩托車三大類,如果將“低速純電動四輪車”單獨成類,會衍生出道路交通運行管理和界定等各種問題,沖擊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體系。
若將“低速純電動四輪車”歸類為汽車,其行駛區域和駕駛屬性均需比照乘用車,可以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環道等使用,其不佳的性能會給嚴重擾亂交通秩序。
基于其“客車”屬性,與低速汽車(原農用運輸車)的貨車屬性相悖,無法納入其范疇。
因此,筆者建議參考歐洲的方法,將具有全封閉車身的“低速純電動四輪車”,按四輪電動摩托車歸類管理。
引入“電動四輪摩托車”來規范管理“老年代步車”等違規車輛,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層面沒有沖突;在GB7258標準的摩托車相關條款中,加入四輪摩托車條款即可,在相關的牌照,駕駛證管理規定中,將四輪摩托車對等比照三輪摩托車管理即可。
“電動四輪摩托車”與電動汽車的發展是互補的,電動汽車可以引領中國高端技術的發展,培育中國自主創新的能力;“電動四輪摩托車”可以承接電動汽車的研究成果,并作為孵化培育基地,做中國電動汽車產業鏈的墊腳石。通過規范管理體系,讓“電動四輪摩托車”上路行駛,對于中國電動汽車的發展會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定位農村小城鎮市場
隨著中國農村人均收入迅速增長,出行需要“方便、快捷、較舒適、低成本”的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顯然已經不能滿足遮風擋雨的需求,據測算,農村、小城鎮將在5-8年時間內剛性增加1—1.5億輛的機動車消費群體。
歷年來國家將農村交通事業發展列為平衡城鄉經濟、建設美麗鄉村的關鍵舉措,在持續多年的扶持下,中國農村地區道路交通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中國公路總里程424萬千米,其中農村公路377萬千米,這為農村個人交通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道路條件。相比擁擠不堪的城市和“逢假必堵”的高速公路等干道,只有農村道路完全能夠消納新增的車輛。
在中國,由于牌照類別的限制,可以通過禁令標志等手段,限制電動四輪摩托車在高速、快速道路、大城市等不宜其行駛的道路上使用,方便進行管理。這客觀上能夠均衡了道路資源的使用,緩解了對大城市、高速公路等干道潛在的交通壓力。如果農村新增車輛均歸屬于汽車(乘用車),能夠買得起的家庭有限,無法充分利用農村的交通道路,不利于均衡道路資源的使用。
由于“電動四輪摩托車”主流市場在農村,在節能環保的同時,可以用更少的社會服務資源需求(充電站等),更多的消耗“谷電”;其電池可以作為儲能單元,為智能電網的建設提供技術儲備,為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的分布式發電提供儲能單元這個關鍵的物質基礎,實現環境友好、安全有序、資源有效利用、強壯電池產業的多贏格局。
標準:借鑒三輪摩托車,高于三輪摩托
四輪摩托車如何來管理?一是可以參照歐洲經驗,二是可以參照三輪摩托車的經驗。
四輪摩托車并不是新創造的車型,在歐洲一直存在,符合認證要求的“四輪摩托車”在歐洲作為道路車輛使用;歐洲對四輪摩托車實行和三輪摩托車實行相同的管理要求,因電動四輪摩托車占有道路等公共資源少,節能環保,在法國等歐盟國家給予重點補貼予以推廣。由于歷史原因,中國的同類產品被排除在道路車輛之外,稱為“四輪全地形車”。中國的“四輪全地形車”標準來源于歐洲的“四輪摩托車”法規技術,有比歐洲更高的被動安全要求。
如果承認其為道路車輛,在中國農村和小城市使用量可能遠超過歐洲,則可以通過強化電安全、碰撞安全(正面、側面、追尾)等標準要求,針對性地提高產品安全性,降低事故傷害,同時起到優勝劣汰和技術門檻效果。目前已經針對多種“電動四輪摩托車”,按乘用車的標準進行了碰撞(被動)安全研究。研究說明在成本可控情況下,目前中國該類車主流生產企業已經基本具備生產出滿足乘用車碰撞安全的要求產品的能力。
中國三輪摩托車每年產銷500萬輛以上,有成熟的《公告》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管理體系。和三輪摩托車相比,兩者外廓尺寸相當,但四輪摩托車有更好的穩定性、制動性能和更全面的安全防護。山東省保險行業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低速純電動四輪車”的事故賠付率是最低的,側面印證了“電動四輪摩托車”的交通安全是可控的。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下,作為三輪摩托車的擴展車型,四輪摩托車參照它進行管理,可以平穩解決車輛道路使用所有問題,包括:駕駛證、車輛牌照和車輛注冊,車輛保險和年檢等。盡管同樣有四個車輪,但是其重量、外廓尺寸等特征明顯小于小型汽車,輔以牌照的顯著區別,目視完全可以區分出車型類別,能夠滿足交通執法時的車輛辨識需求。
“電動四輪摩托車”作為機動車輛行駛在機動車道上,不會誘發和非機動車相關的不安全因素,且最大程度的杜絕了目前“老年代步車無牌無證”使用的窘境;由于“電動四輪摩托車”有和乘用車相當的被動安全(碰撞)等要求,自身安全也有保障。
在使用成本沒有較大增加前提下,電動四輪摩托車可以合法使用,消除了違法的恐懼,使得其比“老年代步車”等違規車輛更受歡迎。
目前以電動四輪摩托車為技術背景,具備沖壓、焊接、涂裝、總裝等關鍵技術的企業近20家,技術水平達到乘用車初級水平,動力性等綜合性能可以和電動汽車標準相當,可靠性更是“老年代步車”等違規車輛的2倍以上,性價比優勢明顯,可以徹底壓縮“違規車輛”的生存空間。
綜上所述,引入“電動四輪摩托車”作為道路車輛,用以規范“老年代步車”等違規車輛,在技術上完全可行,而且不會給“電動四輪摩托車”行業帶來過度的技術和成本壓力;不會對現有的管理及交通體系造成較明顯的沖擊。
作者繆文泉是上海機動車檢測中心、國家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副總工程師
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摩托車分技術委員會 秘書長
全國四輪全地形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