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8日,李某駕駛二輪摩托車沿吳江南北快速干線由北向南行駛至18公里處,與陳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激烈碰撞,造成兩人受傷與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鑒定,陳某因車禍導致顱腦損傷達七級傷殘,左側肋骨骨折達十級傷殘。陳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35萬元。
吳江法院認定李某對這起事故承擔全責,最終判決李某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承擔1萬元、死亡傷殘限額內承擔11萬元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由于李某沒有購買交強險,所以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12萬元只能由李某自掏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