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的通告
穗府〔2011〕9號
為加強對本市摩托車(二輪、三輪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凈化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加強摩托車(二輪、三輪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本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由市殘疾人聯合會統一核發,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注冊登記并核發牌證。符合《廣州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殘疾人,每人只能申領并注冊登記1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不符合《廣州市殘疾人專用機動車管理辦法》規定車型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注冊登記,不核發牌證,并禁止上道路行駛。
二、為嚴格查處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營運、非法上道路行駛及擾亂交通、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本市摩托車限行范圍內各加油站停止給摩托車、無號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加油。各加油站或加油站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為上述車輛加油的,依據有關管理制度追究責任。
三、對在本市非法生產、銷售或擅自拼改裝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駕駛摩托車或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
(一)駕駛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的,或者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三證”(即殘疾人證、行駛證、身份證)不全的;
(三)上道路行駛的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未懸掛號牌的;
(四)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并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五)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六)車輛存在被盜搶嫌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車輛的情形。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依法扣留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市不予注冊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無號牌摩托車,不予發還,依法予以處理;
(二)本市準予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接受處理并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方予發還;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六、對利用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從事營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罰款。
七、嚴禁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嚴禁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駕駛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車站、專業市場、地鐵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強行攬客,不聽勸阻,或者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九、凡聚眾擾亂機關單位秩序、非法攔路造成交通擁堵的,或在加油站尋釁滋事,妨礙加油站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