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批擬出口非洲貝寧的貨物涉及摩托車392輛、貨值約19萬美元。發貨人不在《2014年度符合申領摩托車出口許可證條件企業名單》內,無授權出口經營資格,根據規定,增城局對該批產品出具了《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不予出口。
為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轉變摩托車產品出口增長方式,提高出口增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我國摩托車行業健康發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五部委于2005年12月開始,陸續下發了《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要求出口經營企業出口摩托車整車,必須獲得具有資質條件的摩托車生產企業的授權,且列入當年的《出口企業名單》,才能出口授權企業生產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