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涼山州甘洛縣消費者孫某不久前在峨眉山市某摩托車經銷商處購買了一輛廣本牌兩輪輕便摩托車,回甘洛上戶時,車管所工作人員告知該車因排放不符合要求已明令停止銷售,無法上戶。孫某通過向車管所工作人員進一步了解得知,原來2009年6月1日,國家環境保護部發布了《關于調整國家第三階段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標準實施方案的公告》,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所有制造、銷售、注冊登記的兩輪摩托車和兩輪輕便摩托車自2010年7月1日起、三輪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自2011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國三標準要求,同時停止制造、銷售、注冊登記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相應類型的車輛。
孫某隨即聯系銷售方要求退還,銷售方不予退還,遂投訴至消委會,要求退還摩托車并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經過調查,孫某反映的問題屬實,銷售商明知該摩托車已經不能銷售,還銷售給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消費者愿意更換一輛價格更高的其他合格摩托車,其因購買上一輛車而造成來往費用、保險費、稅費及誤工費等費用在更換車輛的差價中扣除。